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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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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素質,規范司法鑒定人執業行為,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司法鑒定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行為。
第三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嚴格最受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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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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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忠于法律,忠于事實,探真求實,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第五條 恪盡職守,科學嚴謹,保持中立,敢于客觀、科學、得利、公正地出具鑒定報告。
第六條 誠實守信,公正廉潔,不謀私利,維護司法鑒定人職業聲譽。
第七條 愛崗敬業,勇于探索,積極進取,具備執業所需要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和鑒定能力。
第八條 遵紀守法,嚴格自律,嚴守國家秘密,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九條 尊重同行,團結友愛,公平競爭,維護鑒定秩序。
第十條 服務群眾,樂于奉獻,為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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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執業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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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在辦理鑒定業務活動過程中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鑒定機構執業;
(二)不得以個人名義私字接受委托;
(三)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委托;
(四)不得超越鑒定范圍執業;
(五)不得從事與本人、配偶、近親屬及于自身有利害關系的鑒定;
(六)不得無故拖延、變更或終止委托鑒定;
(七)不得出具不合格的鑒定文書;
(八)不得無法定事由拒絕出庭作證。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在處理與委托人、當事人關系方面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為謀取鑒定業務而作虛假宣傳和承諾;
(二)不得為迎合當事人的無理要求,作“關系鑒定”、“人情鑒定”,損害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三)不得協助當事人實施非法或欺詐性的行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人、當事人為自己辦理私事、接受宴請、禮品和有礙司法鑒定公正的交往。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在處理相互之間關系方面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利用新聞媒體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貶損他人的業務能力和執業聲譽;
(二)不得通過非正常程序或不恰當場合,對他人正在辦理的鑒定事項發表不同的意見;
(三)不得采用回扣、介紹費、壓價等不正當手段,爭攬鑒定業務。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在業務收費方面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嚴格遵守司法鑒定收費制度和財務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二)不得私自收取鑒定費、咨詢費,挪用、私分和侵占業務費;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當事人索要或收受額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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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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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省、市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司法鑒定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省司法廳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辦規定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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