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鑒定年限:
1、公共場所建筑類型:如學校、幼兒園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建筑時,建議每5年就進行一次房屋質量檢測鑒定工作。
2、一般居住型房屋,在使用年限滿30年時,須經初次安全鑒定。并建議以后每10年進行一次,當發現安全隱患時要及時進行處理!
3、當房屋達到設計的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建議每2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4、房子所處地理環境地質比較差:如建立在河渠、山坡、軟基、采空區等危險地段的房屋,建議每5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5、當房屋的梁、板、柱等結構構件和陽臺、雨罩、空調外機支撐構件等外墻構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滿30年,建議進行房屋安全鑒定評估,并每10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6、當房屋需要建立懸掛陽臺、玻璃幕墻、外墻貼面磚石或抹灰、屋檐等,建議每10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7、當房屋的使用時間已經超過了房屋的單初設計的可使用年限但是還在繼續使用的房屋,如沒有進行過房屋整體加固的,則進行每3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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