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會遇到甲方想對局部進行鑒定的情況,如30層的商住樓某一層一戶發生過火災,樓板上開個空調小洞口,幾萬平米的辦公樓里局部增加了100平方的加層等,這些情況能否只進行局部鑒定呢?
局部鑒定是否可行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2015中,將安全性分為構件、子單元、鑒定單元三個層次依次評級。在《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2021第2.0.4.1條規定“既有建筑的鑒定應同時進行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但抗震鑒定是對房屋整體來說的,只能對房屋整體進行。
而在第4.1.2條規定“當僅對既有建筑的局部進行安全性鑒定時,應根據結構體系的構成情況和實際需要,僅進行至某一層次”。可見通用規范中允許局部安全性鑒定,一般只進行到構件層次,而對于局部鑒定的條件可抗震鑒定的情況未明確說明。
局部鑒定報告按照各種規范來看是可以出的,結論也只能針對局部,不能以局部結論代替整體結論,出具的鑒定報告應當明確指出其限制范圍,即此報告僅限于局部結構進行鑒定,并不能代表整個房屋結構的安全性和穩定性。畢竟一個房屋的結構和安全性是整個房屋的綜合體現,每層樓之間都存在柱、墻等結構的承接和連接。
局部鑒定如何操作
如果局部改造一定要進行局部鑒定,需滿足下列條件(僅供參考):
1、不增加原設計使用年限且不影響剩余設計工作年限;
2、抗震設防類別未提高;
3、不涉及豎向抗側力構件拆改、不涉及重要水平抗側力構件(例如轉換梁)拆改;
4、不涉及擴建和加層;
5、加固后抗震單元內結構剛度和重力荷載代表值的變化分別不超過原來的10%和5%;
6、有完整的設計及施工驗收資料,結構體系合理且未見明顯的外觀缺陷;
7、無改造或改造有完整的改造設計及施工驗收資料。
鑒于既有建筑局部改造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需謹慎研判,必須對房屋建筑防倒塌的整體牢固性進行判定,并宜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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