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房屋的定義為房屋結構體系中存在承重構件被評定為危險構件,導致局部或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根據地基危險性狀態和基礎及上部結構的危險性等級按下列兩階段進行綜合評定:
第一階段為地基危險性鑒定,評定房屋地基的危險性狀態;
第二階段為基礎及上部結構危險性鑒定,綜合評定房屋的危險性等級。(兩階段)
基礎及上部結構危險性鑒定應按下列三層次進行。(三層次)
第一層次為構件危險性鑒定;
第二層次為樓層危險性鑒定;
第三層次為房屋危險性鑒定。
房屋危險性等級應進行兩階段鑒定。在第一階段地基危險性鑒定中,當地基評定為危險狀態時,應將整幢房屋評定為D級整幢危房;當地基評定為非危險狀態時,應在第二階段鑒定中,綜合評定房屋基礎及上部結構(含地下室)的狀況后作出判斷,當整體結構危險構件綜合比例達到一定比例才評為C級危房或D級危房。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根據房屋的危險程度按下列等級劃分:
A級:無危險構件,房屋結構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B級:個別結構構件評定為危險構件,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安全,基本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處于危險狀態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體處于危險狀態,構成整幢危房。

微信公眾號

加微信咨詢
Copyright ? 山東泰誠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山東泰誠司法鑒定所) 技術支持:云創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