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鑒定報告分為危房鑒定報告、安全性鑒定報告、抗震鑒定報告、完損性鑒定報告。其中安全性鑒定又分民用建筑安全性鑒定和工業建筑安全性鑒定。這些不同的鑒定所對應的規范標準對各自鑒定報告有效期的規定不近相同,具體有效期需要結合使用需求與建筑后續使用年限。

《城市危房管理規定》根據鑒定結果的不同做了不同的規定。 對于鑒定結果為非危房的,《城市危房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工業建筑安全性鑒定報告根據工業生產特點,使用年限與工業生成息息相關,需結合建筑物的使用狀況確定其后續使用年限。
如建筑物較新,后續不進行加固則目標使用年限可考慮為20年~30年;建筑物已投入時間較長且較為陳舊,后續不進行加固目標使用年限可考慮為3年~5年;對于其他情況,目標使用年限一般可考慮不超過10年。

民用建筑安全性鑒定報告結論不合格需加固后使用,其后續使用年限由加固設計單位確定。合格的話,后續使用年限可由建筑產權人和鑒定機構商定。若不延長原設計使用年限,后續使用年限按原設計的剩余工作年限;若延長使用年限,按現行規范進行鑒定,后續使用年限按現行設計規范確定。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1.0.5條,將既有建筑的抗震鑒定分為三類:其中后續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簡稱A類建筑;后續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簡稱B類建筑;后續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簡稱C類建筑。不同的后續使用年限對應不同的鑒定標準,直接明確了抗震鑒定的后續使用年限。

完損性鑒定報告一般都會標注有效日期,基本上都是一年。如酒店、幼兒園、學校、教育培訓、商場等公共場所,其年審辦證的房屋鑒定報告通常為一年,每年都要開展一次。而施工周邊影響房屋鑒定是在施工前開展,若工程施工時間較長,可待工程竣工后再開展一次鑒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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