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
2、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
一.根據委托方要求,對地基基礎結構的工程質量評定可分為對設計質量的鑒定和對既有結構的工程質量鑒定。對設計質量鑒定時應根據有關規范對原設計的構件承載力、構造措施等進行鑒定;對既有結構鑒定時應根據設計圖紙和對工程現狀的檢測結果等進行鑒定;當無設計圖紙或圖紙不全時,應通過現場檢測、試驗等取得必要的結構參數。
二.地基基礎結構工程的工程質量評定可分為結構安全性評定、正常使用評定。
三.地基基礎結構工程的抗災害能力,如抗震等,應根據相應情況,按結構安全性、耐久性和適用性評定。
四.混凝土結構可靠性評定的依據應為下述文件或標準:
(1)國家和政府主管部門的關于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2)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3)國家、行業或地方的規范和標準;
(4)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標準圖集;
(5)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的相關標準;
(6)工程建設的合法文件、設計圖、竣工圖;
(7)本公司相應的檢查作業指導書;
(8)相關的企業標準。
五.結構可靠性評定時應注意建筑法規和技術標準等的有效性。
六.地基基礎結構可靠性評定所使用的計算機軟件,應通過專門的技術鑒定。
(一)地基基礎結構的安全性評定
1.一般規定
1.1地基基礎結構的安全性鑒定應包括地基、樁基和斜坡三個檢查項目,以及基礎和樁兩種主要構件。
1.2無法根據設計圖紙及工程勘察等資料確定材料的強度、變形性能及其他數據時,按相關試驗確定。
1.3上部結構抗災害能力的構造措施、結構的抗意外事故倒塌能力可作為地基基礎結構結構安全性的評定項目。
1.4地基基礎結構在評定時應作為重點考慮的項目主要有:
(1)基礎與承重磚墻連接處的斜向階梯開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
(2)基礎與框架樁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
(3)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
(4)地基滑坡、穩定、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
2.當有必要單獨鑒定基礎(或樁)的安全性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2.1對淺埋基礎(或短樁),可通過開挖進行檢測、評定。
2.2對深基礎(或樁),可根據原設計、施工、檢測和工程驗收的有效文件進行分析。也可向原設計、施工、檢測人員進行核實;或通過小范圍的局部開挖,取得其材料性能、幾何尺寸和處觀質量的檢測數據。若檢測中發現有裂縫、局部損壞或腐蝕現象,應查明原因和程度。根據以上核查結果,對基礎或樁身的承載能力進行計算分析和驗算,并結合工程經驗作出綜合評定。
3.當地基(或樁基)的安全性按地基變形(建筑物沉降)觀測資料或其上部結構反應的檢測結果評定時,應按下列規定評定:
3.1不均勻沉降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允許沉降差控制;
①若小于允差,且無沉降裂縫、變形或位移,評定為Au級;
②若不小于允差,且連續兩個月地基沉降速度小于2mm/月,或建筑物上部結構砌體部分雖有輕微裂縫,但無發展跡象,評定為Bu級;
③若大于允差,或連續兩個月地基沉降速度大于2mm/月,或建筑物上部結構砌體部分出現寬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縫,預制構件之間的連接部位出現寬度大于1mm的沉降裂縫,且沉降裂縫短期內無終止趨勢,評定為Cu級;
④若大于允差,連續兩個月地基沉降速度大于2mm/月,且尚有變快趨勢;或建筑物上部結構沉降裂縫發展明顯,砌體的裂縫寬度大于10mm;預制構件之間的連接部位的裂縫大于3mm;現澆結構個別部位也已開始出現沉降裂縫,評定為Du級。
3.2對于上述④條考慮建筑物建成年限:僅適用于建成已2年以上,且建于一般地基土上的建筑物;對建在高壓縮性粘性土或其他特殊性土地基上的建筑物,年限宜根據當地經驗適當加長。
4.承載能力的評定
4.1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或《建筑基樁技術規范》進行評定;
4.2對結構或構件的設計承載能力評定時,作用效應的確定應遵守下述原則:
(1)結構上的作用應經調查或檢測核實,當實際作用與原設計相比有差異,選用時應注意作用效應值與實際作用值盡可能接近。
(2)結構構件上作用效應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恒載,可按現場測定的情況確定;
②可變荷載,不應低于設計圖紙標注值,且不低于國家標準規定的下限值;
③作用的組合、作用的分項系數及組合值系數,應根據情況按相應標準執行;
④當結構受到溫度、變形等作用,且對其承載力有顯著影響時,應計入由此產生的附加內力。
4.3材料強度的取值可按以下原則確定:
(1)當被檢測鋼筋和混凝土的材質性能都符合原改計要求時,可取原設計的材料強度值或現場實測強度值,否則應取現場實測強度值。
(2)鋼筋混凝土結構中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小于C15,當實測結構混凝土強度等數小于C15時應考慮混凝土過低對結構構件承載力和耐久性的不利影響。
(3)當實測結構混凝土等級不大于C10時應考慮鋼筋強度不能充分發揮的影響,對構件內鋼筋的設計強度作用應折減。
4.4結構驗算的計算模型應符合結構的實際受力狀態與構造狀況。確定計算模型必須進行充分的理論分析并與工程經驗判斷相結合。
4.5當基礎寬度大于3m或埋深大于0.5時,從載荷試驗或其他原位測試、經驗值等方法確定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應按下式修正: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fak: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ηb、ηd:基礎寬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載力修正系數
γ:基礎底面以下土的重度
b:基礎底面寬度
γm:基礎底面以上土的加權平均重度
d:基礎埋深
4.6計算模型中構件的尺寸(含鋼筋截面面積)與軸線偏差,可取實測值。以下變化因素應在計算分析中予以考慮:
①部分構件已經失效或被取消;
②銹蝕、腐蝕、風化、局部缺陷或缺損的影響。
4.7基礎不均勻沉降尚在發展的結構,應提出繼續觀測的要求,或在采取相應的措施后進行評定。
4.8對設計承載能力不足構件的處理建議,可綜合考慮工程施工質量、構件在結構中的重要性以及處理效果情況綜合確定。
5.按地基穩定性(斜坡)項目評定
5.1建筑場地地基穩定,無滑動跡象及滑動史,評定為Au級;
5.2建筑場地基地在歷史上曾有過局部滑動,經治理后已停止滑動,且近期評估表明,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再滑動,評定為Bu級;
5.3建筑場地基地在歷史上曾發生過滑動,目前雖已停止滑動,但若觸動誘發因素,今后仍可能再滑動,評定為Cu級;
5.4建筑場地地基在歷史上曾發生過滑動,目前又有滑動或滑動跡象,評定為Du級。
(二)地基基礎結構的正常使用性評定
1.一般規定
1.1地基基礎的正常使用性,可根據其上部承重結構或圍護系統的工作狀態進行評估;
1.2若安全性鑒定中已開挖基礎(或樁)或鑒定人員認為有必要開挖時,也可按開挖檢查結果評定單個基礎(或單樁、基樁)及每種基礎(或樁)的使用性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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