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各類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手續之日起計算,具體規定
1、民用與公共建筑、一般工業建筑、構筑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
2、建筑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建筑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采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
5、工業建筑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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