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房過程中,若遭遇各種狀況導致想退房,清楚房管局認可的退房理由至關重要。這些理由是購房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依據,能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內實現退房訴求。

延遲交房超三個月:
若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房且逾期超過三個月,購房者可要求退房并要求支付利息或雙倍返還定金。《民法典》第 563 條,經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可解除合同。
證件不齊全或虛假:
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等五證進行銷售,或提供虛假證件,合同無效,購房者可要求退房并賠償。
虛假宣傳或隱瞞信息:
若開發商通過廣告、沙盤模型等虛假宣傳誤導購房者(如夸大面積、隱瞞質量問題),購房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主張退房及三倍賠償。


面積誤差超過3%:
????誤差>3%:可退房并要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
????誤差<3%:多退少補,超出部分開發商承擔 ;
?? 計算方式:(實測面積 - 合同面積)÷ 合同面積 ×100%,保留買房合同和測繪報告。
嚴重質量問題影響居住:
如房屋漏水、墻體開裂、主體結構(如承重墻、地基)存在安全隱患,空氣質量超標等,經多次維修仍無法解決,。交付后經專業機構核驗,可要求退房。
?? 操作: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報告,保留檢測費用憑證。
無法辦理產權證:
因開發商原因(如土地抵押、違建)導致產權證逾期 1 年未辦理,可退房并索賠。
??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9 條。
擅自變更設計或配套:
開發商未經購房者同意擅自更改房屋結構、朝向或配套設施,購房者可要求退房。 ?

一房二賣或抵押未告知:
開發商隱瞞房屋已出售或抵押事實,構成欺詐,可要求退房并主張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
?? 維權要點: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起訴時主張懲罰性賠償。
貸款政策變化導致無法履約:
因限購、限貸政策調整無法獲得貸款,若合同未約定需自籌資金,可無責解約退款。
?? 操作:提供銀行拒貸證明,協商不成可訴訟。
拆遷安置房隱瞞事實:
開發商故意隱瞞房屋為拆遷安置房,買房者可在 1 年內行使撤銷權,要求退房退款并索賠。
?? 關鍵:證明開發商明知安置房性質仍以商品房出售,保留買房合同和溝通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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